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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業(承泰土木包工業)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乙案,經查符合規定,准予申領登記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1/6/18
發文日期:2021/6/17
發文字號:府建管二字第1100056707號
主旨:貴業(承泰土木包工業)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乙案,經查符合規定,准予申領登記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貴業110年06月15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暨本府110年06月15日府建行二字第1100039449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廠商資料:
(一)廠商名稱:承泰土木包工業。
(二)登記證書字號:土Q字第Q90440-000號。
(三)負責人:陳柏宏(身分證統一編號:P1239*****)。
(四)營業地址:雲林縣土庫鎮石廟里文仁街91號1樓。
(五)資本額:新台幣1,000,000元整。
(六)複查期限:中華民國115年06月16日
三、依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:「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、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。」及同法第36條規定: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32條所訂工地主任工作及前條(第35條)所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。」如違反上開規定,將分別依營造業法第58條及第63條規定予以處分。
四、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,營造業經許可,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,始得營業;為確保貴業權益,倘有任何異動請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,以免違反營造業法而受處分。
五、另貴業於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,請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,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申請變更登記,違者以同法第57條規定處分。
六、貴業已獲准設立,請確實遵守營造業法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。
七、請於文到10日內,攜帶本函、貴業暨負責人印鑑、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相關領證冊手續。
八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
九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
正本:承泰土木包工業
副本: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、彰化縣政府、南投縣政府、嘉義縣政府、嘉義市政府、雲林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、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、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、本府建設處